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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甘肃省高职(专科)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(补助)学费和书本费 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7年09月04日

甘教厅〔2017〕67号

 

 

关于印发《甘肃省高职(专科)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(补助)学费和书本费

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 

各市(州)教育局、财政局、扶贫办,省内各高职(专科)院校:

根据 《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的意见 》 (甘发〔2015〕9号)和 《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< 关于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饮水安全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> 》 (甘办发〔2015〕28号)有关要求 ,为健全和完善高职(专科)院校助学体系,推进教育机会公平,阻断贫困代际传递, 结合我省实际,省教育厅 省财政 厅 省扶贫办制定了《甘肃省高职(专科)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

和书

 

 

甘肃省教育厅

甘肃省财政厅

甘肃省扶贫办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2017年7月5日

附件

 

甘肃省高职(专科)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

免除(补助)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 为 完善高职(专科)院校助学体系,推进教育机会公平,阻断贫困代际传递, 根据《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的意见》(甘发〔2015〕9号)和 《 省教育厅 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》 (甘办发〔2015〕28号)有关要求, 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  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职(专科)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(含民办高职(专科)院校)。

第二章  资金来源

第三条   免除(补助)学费和书本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。

第三章  对象认定

第四条   具有甘肃省省内高职(专科)院校正式注册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。

第五条  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生生源地扶贫部门审核认定。

第四章  资助标准

第六条   对就读省内高职(专科)院校学生按照每学年4500元的标准免除(补助)学费和500元的标准免除(补助)书本费。

第五章  资助方式

第七条   由各县(区、市)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家长银行卡中。

第六章  资助程序

第八条    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,被甘肃省省内高职(专科)院校录取的新生随录取通知书配发《甘肃省省内高职(专科)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认定表》(附件1)(后简称《认定表》)一份;2016级、2015级学生到所在高职(专科)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《认定表》。

第九条   每年秋季学期高职(专科)院校于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校生认定。

第十条   扶贫部门应在每年9月25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工作,并将符合条件的《认定表》收集汇总后交县(区、市)教育部门。

第十一条   各县(区、市)教育部门在收到《认定表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助学生的信息汇总,将《甘肃省省内高职(专科)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人数和资金汇总表》(附件2)(后简称《人数和资金汇总表》)报送市(州)教育部门。

第十二条   各市(州)教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《人数和资金汇总表》进行审核、汇总后报省教育厅。

第十三条   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,报省财政厅申请资金,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至各级财政部门。

第十四条   各地财政部门收到免除(补助)学费和书本费资金后,教育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。

第十五条   各县(区、市)教育部门应对享受免除(补助)学费和书本费的学生名单公示(不少于5个工作日)。

第七章  档案管理

第十六条    每年12月1日前,各市(州)教育部门要将当年 高职(专科)学生免除(补助)学费和书本费 执行情况报告及《 甘肃省省内 高职(专科)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    年统计汇总表》 (附件3)报送省教育厅,县(区)教育部门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,以备检查。

第八章  保障措施

第十七条   各有关 部门 要把免除(补助)学费和书本费作为今后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,及时建立、更新和维护受助学生信息,提供真实、准确的信息,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有关工作, 对于因工作疏漏,出现漏统、漏报人数,造成资金缺口的单位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十八条    各有关部门要 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,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,不得在报送 《人数和资金汇总表》后增加人数, 坚决杜绝通过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。

第十九条   各 有关部门 要加强资金管理,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, 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补助资金,同时接受财政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。对弄虚作假、违规使用、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,一经发现,依法依纪严肃处理。

第二十条    各有关部门、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,在预算审核、资金分配、使用管理过程中,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,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同时,市县财政、教育及相关部门要对其申报项目的真实性、合规性、合法性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   各高职(专科)院校要树立资助育人观念,加强对受助学生勤俭节约、文明养成和感恩励志等方面的思想教育,培养资助成长典型,发挥榜样引领作用。

第二十二条   各高职(专科)院校要充分利用招生、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,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,广泛宣传高职(专科)学生资助政策,做到家喻户晓、深入人心。

第九章  附  则

第二十三条   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  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。

 

附件:1.甘肃省省内 高职(专科)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

        生信息认定表

2.甘肃省省内 高职(专科)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

  生人数和资金汇总表

 3. 甘肃省省内 高职(专科)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

   生       年统计汇总表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7月10日印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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